CFC 是什麼?海外投資、境外公司所得申報、未申報罰則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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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境外公司不再只是「錢匯回台灣才課稅」的問題

過去不少企業主或高資產族群習慣以香港、新加坡、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境外公司持有海外投資、收取股利、利息、權利金或處分資產所得,並認為只要盈餘留在境外公司、沒有分配給台灣股東或匯回台灣,就不需要在台灣課稅。

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台灣正式施行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制度後,這個觀念必須重新檢視。

CFC 制度的核心精神是反遞延課稅:如果台灣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實質控制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境外公司,即使該公司沒有把盈餘分配回台灣,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台灣投資人仍可能要按年度認列所得並辦理申報。

因此,現在做海外投資,不能只問「資金什麼時候匯回台灣」,而是應該先回 4 個問題:

  1. 這家境外公司是不是位於低稅負區?
  2. 我持股多少?是否具有控制能力?
  3. 公司在當地有沒有實質營運?
  4. 當年度盈餘是否超過CFC微量門檻?

這些問題會直接影響台灣端的申報義務與稅負。

CFC 是什麼?為什麼台灣要實施 CFC 制度?

CFC 中文稱為受控外國企業

簡單來說,就是台灣的個人或公司控制了一家位於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而這家企業又不符合特定豁免條件時,台灣稅法可能要求投資人提前認列其盈餘。

📌 構成 CFC 的條件

依現行規定,若個人及其關係人,或台灣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企業:

  1. 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 50%
  2. 雖未達 50% 但對該企業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具有控制能力

原則上這兩個條件都會構成 CFC。

📌 低稅負區

所謂低稅負區,並不是只看傳統避稅天堂

依規定,若境外公司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定公司所得稅率不高於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20% 的 70%,也就是原則上不高於 14%,或該國採屬地主義、境外所得不課稅或等到匯回才課稅,都可能被納入低稅負區判斷。

財政部雖有公布參考名單,但實際仍應依公司所在地當年度的稅制與適用稅率判斷,不能只看公司設立地名稱。

📌 CFC 制度的功用

CFC制度不是新增加一種公司稅,而是:把原本可能藉由境外公司延後分配、延後課稅的所得,改成在符合條件時按年度認列。

這也是為什麼「境外公司沒有配息」不再當然代表台灣沒有稅務問題。

延伸閱讀:公司被國稅局查帳怎麼辦?5 步驟教你快速應對,免緊張!

什麼狀況要申報 CFC?先看 5 個判斷條件

CFC 是否需要申報,建議依下列順序檢查:

📌 1. 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投資境外關係企業

除了自己名下直接持股,也要留意透過家族成員、境內外公司、多層控股架構間接持股的情況

📌 2. 該境外公司是否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除了名單外,還要注意該公司是否享有特定區域、特定產業或免稅公司制度,因為即使所在國一般稅率不低,個別公司實際適用特殊低稅制度,仍可能被視為低稅負區企業。

📌 3. 是否達到控制要件

個人及其關係人

原則上,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股合計達 50%,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即可能構成 CFC。

本人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

個人部分,若本人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於當年度 12 月 31 日合計直接持有該 CFC 達 10%,通常就進一步涉及個人 CFC 營利所得計算與申報。

📌 4. 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豁免

CFC 若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僱用員工並實際經營業務,而且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出售資產增益等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 10%,才有機會適用實質營運豁免。

只有辦公地址、秘書公司或掛名董事,通常不等於有實質營運。

📌 5. 是否符合 700 萬元微量門檻

原則上,個別 CFC 當年度盈餘在新台幣 700 萬元以下,可能適用微量豁免,但為避免把盈餘拆到多家 CFC 而規避制度,法規另有合計判斷規定。

因此不能看到「每家公司都不到 700 萬元」就直接認定不用申報,仍應由專業人員依持股結構與各CFC盈虧重新計算。

延伸閱讀:外國人在台灣開公司:流程、條件與工商登記指南

海外投資要注意什麼?不是設一間境外公司就能節稅!

海外投資最常見的問題,是先成立境外公司,再思考稅務。

正確順序應該相反:「先確認投資目的、投資人身分、預計持有期間、資金來源、獲利型態與未來退場方式,再決定是否需要境外公司。」

📌 1. 要注意投資架構

  • 由台灣公司投資境外公司CFC 盈餘可能依所得稅法規定認列投資收益。
  • 由台灣個人直接持有可能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

兩種架構的稅務效果、文件要求、股利匯回與未來出售股權的處理方式都不相同。

📌 2. 要看收入性質

境外公司如果主要收入是股利、利息、金融投資、權利金、租金或資產處分利益,較容易被認定為消極性所得偏高。

若希望主張實質營運豁免,必須有真正的辦公場所、員工、營運活動與商業理由,而不是只有紙上交易。

📌 3. 要保留資金與投資證明

包括海外銀行帳戶、匯款水單、股權交易文件、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投資成本、財務報表、納稅證明與股利分配紀錄

海外投資最麻煩的往往不是「有沒有賺錢」,而是多年後出售、清算或匯回時,無法證明原始成本與過去已申報所得。

📌 4. 要注意家族與關係人持股

CFC 不是只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親屬與關係企業的持股,在控制判斷中可能需要合併計算

過去用不同家人各持一部分股份來分散持股比例的安排,不一定能排除 CFC 規定。

📌 5. 要每年檢視,而不是設立時檢查一次

公司所在地稅制、股權比例、家族成員持股、盈餘金額與實質營運狀況都可能變動,CFC 應列入每年結算申報前的固定稅務盤點

延伸閱讀:股權規劃指南:從股權架構設計到技術股分配,創業必懂實務與範例

境外公司有海外所得,台灣要怎麼申報?

境外公司有海外所得,首先要區分「境外公司本身的所得」與「台灣投資人的所得」,也要區分投資人是台灣營利事業還是個人。

📌 台灣公司持有 CFC

如果台灣公司持有CFC,且不符合實質營運或微量門檻等豁免規定,原則上應依台灣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應認列的CFC投資收益,併入台灣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也就是說,即使境外公司當年度沒有實際分配股利,仍可能先在台灣認列所得。

📌 台灣個人持有CFC

如果是台灣個人持有CFC,符合CFC控制與個人持股等規定時,應依規定計算CFC營利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也就是最低稅負制的計算範圍。

現行規定下,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達100萬元以上時,原則上應全數計入。

至於最終是否產生基本稅額,仍要與其他基本所得額項目合併計算,並適用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及 20% 稅率。

📌 有海外所得不一定要多繳稅

目前申報 114 年度所得時,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為 750 萬元。

換句話說,「有海外所得」不一定等於「一定要多繳 20% 的稅」,而是要先把應計入的海外所得及其他基本所得額項目加總,再與一般綜合所得稅額比較計算

另外,CFC 制度有避免重複課稅的設計,已依 CFC 規定在台灣認列課稅的盈餘,未來境外公司真正分配股利時,應依規定處理已課稅部分,避免同一筆盈餘重複課稅。

因此,歷年 CFC 申報底稿與已認列所得紀錄務必保存完整。

延伸閱讀:【營業稅申報完整指南】三分鐘看懂 401、403、404 要選哪個!

沒有申報 CFC 或海外所得,會有什麼罰責?

未申報 CFC 最主要的風險不是只有補稅,還可能加計利息並面臨漏稅罰。

個人與營利事業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但核心原則相近,已辦理申報卻漏報,與完全未依法申報,處罰程度不同

📌 個人罰則

以個人最低稅負制來說:

  • 已依規定辦理基本所得額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造成基本稅額短漏,依法可能處所漏稅額 2 倍以下罰鍰
  • 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國稅局調查後發現有應課稅金額,除補徵稅額外,可能按補徵稅額處 3 倍以下罰鍰

📌 營利事業罰則

營利事業若 CFC 投資收益屬應申報所得而漏報或短報,原則上也可能依所得稅法漏報、短報規定處罰:

  • 已辦理結算申報而漏報所得者,處所漏稅額 2 倍以下罰鍰
  • 未依法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經查有應課稅所得者,除補稅外,可能按補徵稅額處 3 倍以下罰鍰

📌 其他注意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漏附 CFC 表格」與「漏報導致短漏稅」不一定完全相同:

  • 沒有造成稅額短漏,仍可能被要求補件、更正,並影響 CFC 虧損往後年度扣除等權益。
  • 因漏報資料進一步造成短漏稅,才會進入補稅與漏稅罰的核心風險。

因此,如果過去年度已有境外公司或海外投資,但從未檢查 CFC 規定,不建議繼續放著不處理。

越早在國稅局調查前自行盤點、更正或補報,通常越能降低後續爭議與處罰風險,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自動補報補繳免罰條件,也應依個案及調查程序判斷。

延伸閱讀:外國公司來台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怎麼選?工作證、稅務與經營風險完整解析

CFC 申報實務要注意什麼?一定要避開這 5 個最常見的錯誤!

CFC 申報實務最常碰到的錯誤

📌 1. 以為錢沒有匯回台灣就不用報

CFC 正是為了處理境外盈餘遞延分配,因此有沒有匯回不是唯一判斷標準

📌 2. 只看自己名下持股,不看配偶、親屬或關係企業

CFC 控制比例涉及直接、間接持股及關係人,股權結構越複雜越需要完整畫出投資架構圖。

📌 3. 把有公司、有地址當成實質營運

真正的實質營運要看固定營業場所、員工及實際業務,且消極性所得比例也要符合規定。

📌 4. 以為每家 CFC 盈餘都不到 700 萬元就一定不用處理

微量門檻另有防止拆分盈餘的合計規定,必須依投資人直接持有與各公司盈虧狀況判斷

📌 5. 沒有準備符合台灣規定的境外財務資料

CFC 計算不是只拿境外銀行帳戶餘額申報,而是以符合規定的財務報表與盈餘調整為基礎

若要主張虧損或特定扣除,更要注意財務報表、會計師簽證或替代證明文件的期限。

延伸閱讀:【財務報表】輕鬆看懂資產負債表! 解讀企業資產狀況,一學就會!

企業主與高資產族群應如何做 CFC 健檢?6 步驟教會你境外投資 CFC 健檢

海外投資真正需要的是投資架構、稅務、資金流與未來退出一起規劃。

境外公司本身不是問題,問題在於設立目的與實際營運是否合理,以及台灣端是否依規定申報。

若能在投資前就把股權、資金來源、營運實質、盈餘分配與未來出售方式設計清楚,通常比事後補救更有效率。

📌 境外投資 CFC 健檢步驟

  • 第一步列出本人、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及關係企業持有的全部境外公司
  • 第二步整理直接與間接持股比例,畫出最終受益人與控制架構
  • 第三步確認各境外公司所在地稅率及是否適用特殊免稅制度
  • 第四步取得當年度財務報表,分析是否有實質營運及消極性所得比例
  • 第五步計算當年度盈餘及 700 萬元門檻
  • 第六步判斷由台灣公司或個人端如何申報,並保留所有計算底稿

📌 應該優先檢查的公司

如果境外公司過去只是用來持有股票、基金、不動產、智慧財產權或收取集團內股利與利息,更應優先檢查,因為此類公司往往最容易落入 CFC 制度的核心範圍。

境外投資 CFC 健檢

CFC 實際案例試算:境外公司獲利 850 萬元,我到底要多繳多少稅?

以下用一個最常見的個人投資案例說明:

假設甲先生(或甲小姐)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單身、未滿70歲、沒有扶養親屬,直接100%持有一家位於低稅負地區的境外公司。

該公司不符合實質營運活動豁免,115 年度調整後 CFC 當年度盈餘為 850 萬元;個人另有台灣薪資所得 200 萬元,且同年度另有已申報的海外所得 400 萬元。

為便於理解,本例暫不考慮列舉扣除額、其他特別扣除額、境外已納所得稅扣抵、CFC以 前年度虧損及匯率差異。

CFC 實際案例試算

📌 第一步:先確認 850 萬元是否落入 CFC 課稅範圍

因為個人直接持有 100%,已符合控制要件及個人直接持股 10% 的門檻。

而 CFC 當年度盈餘 850 萬元也超過 700 萬元微量門檻,因此本例原則上不能適用微量豁免。

如果該境外公司又不符合實質營運活動豁免,850 萬元即應依規定計算個人 CFC 營利所得

📌 第二步:計算一般綜合所得稅

115 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 22.7 萬元、單身標準扣除額 13.6 萬元、本人免稅額 10.1 萬元。

薪資 200 萬元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為 177.3 萬元,再減除免稅額 10.1 萬元及標準扣除額 13.6 萬元,綜合所得淨額約為 153.6 萬元。

依 115 年度累進稅率,153.6 萬元適用 20% 級距並減除累進差額 15.31 萬元,因此一般所得稅額約為 15.41 萬元

📌 第三步:計算基本所得額

個人基本所得額除了綜合所得淨額外,還要把應計入的海外所得加回。

本例原本已有海外所得 400 萬元,再加上CFC營利所得 850 萬元,海外所得合計為 1,250 萬元。

再加上綜合所得淨額 153.6 萬元後,基本所得額約為 1,403.6 萬元

📌 第四步:計算最低稅負

115 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仍為 750 萬元,基本稅額計算公式為「(基本所得額-750萬元)×20%」。

因此:(1,403.6 萬元 – 750 萬元)x 20% = 130.72 萬元

📌 第五步:比較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

基本稅額約 130.72 萬元,高於一般所得稅額約 15.41 萬元,所以還需要補繳兩者差額,約 115.31 萬元

換句話說,在本例假設下,因為新增 850 萬元CFC營利所得,使原本未達最低稅負門檻的申報戶,產生約 115.31 萬元的額外基本稅額負擔。

📌 CFC 獲利並不是直接計算

這也說明一個很重要的觀念:CFC獲利850萬元並不是直接用 850 萬元乘 20%,所以不是單純繳 170 萬元。

個人 CFC 是先把應認列的 CFC 營利所得列入海外所得,再與綜合所得淨額及其他基本所得額項目合併,扣除 750 萬元免稅門檻後計算 20% 的基本稅額,最後還要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

如果本例中的 400 萬元海外所得其實已包含在 850 萬元CFC盈餘內,而不是另一筆海外所得,計算結果就會不同。

如果境外公司符合實質營運活動豁免、存在可扣除的以前年度CFC虧損、持股期間未滿全年,或已在境外繳納符合規定可扣抵的所得稅,也會影響最終應納稅額。

因此,實際申報時應以境外公司財務報表、持股期間、關係人結構及海外已納稅額資料重新計算。

📌 案例試算結論

計算項目金額說明
台灣薪資所得200 萬元假設為 115 年度薪資收入
綜合所得淨額153.6 萬元200 – 22.7 – 10.1 – 13.6
原有海外所得400 萬元與 CFC 所得分開計算的另一筆海外所得
CFC營利所得850 萬元假設 100% 歸屬且無其他調整
基本所得額1,403.6 萬元153.6 + 400 + 850
基本稅額130.72 萬元(1,403.6 – 750)×20%
一般所得稅額約 15.41 萬元153.6 x 20% – 15.31
需再繳基本稅額差額約 115.31 萬元130.72 – 15.41

在上述假設下,850 萬元CFC營利所得不是直接繳 170 萬元;考量 750 萬元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及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後,約需再繳 115.31 萬元的最低稅負差額。

結語:CFC 不是不能做海外投資,而是海外投資必須更透明

CFC 制度施行後,境外公司並沒有失去功能。

企業仍可基於海外營運、跨國投資、併購、區域控股、供應鏈管理或資產配置等商業目的設立境外公司;但如果只是為了把盈餘長期停留在低稅負地區、延後回台課稅,稅務風險已明顯提高。

對企業主與高資產個人而言,最重要的不是看到 CFC 三個字就緊張,而是把境外投資架構攤開來逐一判斷:「公司在哪裡、誰持有、持股多少、收入從哪裡來、有沒有員工與營運、盈餘多少、過去有沒有申報。」只要把這些資料整理完整,CFC 其實可以被制度化管理。

若目前已持有香港、新加坡、BVI、開曼或其他境外公司,或透過多層公司進行海外投資,建議在每年所得稅申報前,先由會計師進行 CFC 適用性與海外所得申報檢查,避免因為錯誤理解「未匯回免稅」而產生補稅、罰鍰及多年追查的風險

制度化管理 CFC 的專家:元方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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